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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8日 星期三

應由醫療人員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之重大傷害間無因果關係之情況

【概述】

倘患者能證明係在醫療人員控管範圍內接受醫療處置,且醫療人員之過失行為與損害事故發生時點最接近,而為損害事故最可能之解釋者,即可推定醫療人員之過失行為與損害事故間有因果關係,而應由醫療人員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之重大傷害間無因果關係。


[1]患者在醫療人員控管範圍內接受醫療處置
[2]
醫療人員之過失行為與損害事故發生時點最接近
[3]
醫療人員之過失行為為損害事故最可能之解釋


[1]+[2]+[3]
推定有因果關係(醫療人員之過失行為,與損害事故間
應由醫療人員證明無因果關係。



【民事判決】

「按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法第8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醫療行為具有相當專業性,醫療人員於執行醫療之際,應就醫療個案,本於診療當時水準之醫學知識,審酌病人之病情變化,為適當之醫療處置,始得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再過失之醫療行為與遺留予病人重大傷害間因果關係之存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原則上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
惟審諸醫病雙方在專業知識、危險領域控管及證據掌握上顯不對等,如仍由病患負高度舉證責任,而負擔因果關係不易釐清之不利益,顯然有失公平。倘患者能證明係在醫療人員控管範圍內接受醫療處置,且醫療人員之過失行為與損害事故發生時點最接近,而為損害事故最可能之解釋者,即可推定醫療人員之過失行為與損害事故間有因果關係,而應由醫療人員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之重大傷害間無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36號民事判決)


【法條】

醫療法第82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關鍵字】

醫療過失、重大傷害、因果關係、推定、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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