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藉口懷疑或為調查配偶外遇,即恣意窺視、竊聽、開拆、取得他方或周遭相關之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身體隱私部位或封緘文書內容,均非法律上正當理由,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章之「無故」。
【刑事判決】
「刑法妨害秘密罪章所謂「無故」意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倘藉口懷疑或為調查配偶外遇,即恣意窺視、竊聽、開拆、取得他方或周遭相關之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身體隱私部位或封緘文書內容,均非法律上正當理由。故縱使上訴人與王○文仍是夫妻,其亦不得恣意「挖掘」王○文之電子產品內,已經刪除或覆蓋而不欲他人知悉的秘密通訊電磁文書紀錄;何況上訴人已坦稱:我當初係在網路上搜尋,找到國內專業鑑識的鑒真公司,才將系爭手機交給該公司鑑識。顯見上訴人係刻意上網搜得對於破解、擷取手機內部已遭刪除電磁紀錄具有專業技術之鑒真公司,堪認其具有以電子科學儀器窺視他人封緘電磁紀錄準文書之故意。」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315條
【關鍵字】
無故、妨害秘密、配偶外遇、非公開活動、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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