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土地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擅自在共有土地
[1]興建房屋
[2]擅將共有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出租他人興建房屋
對於他共有人不生效力,均難認該房屋有使用該共有土地之正當權利,縱將土地及房屋分開或先後出賣,仍無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之適用。
【民事判決】
「按98年1月23日修正前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依該規定,土地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擅自在共有土地興建房屋;或擅將共有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出租他人興建房屋,對於他共有人不生效力,均難認該房屋有使用該共有土地之正當權利,縱將土地及房屋分開或先後出賣,仍無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之適用。
原審本於認事、採證之職權行使,綜合相關事證,合法認定1地號土地未經全體共有人成立分管協議或同意陳盧緞出租該土地供葉登波興建系爭建物,系爭土地其他共有人全體未默示同意上訴人使用系爭土地,因以上述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背。」
原審本於認事、採證之職權行使,綜合相關事證,合法認定1地號土地未經全體共有人成立分管協議或同意陳盧緞出租該土地供葉登波興建系爭建物,系爭土地其他共有人全體未默示同意上訴人使用系爭土地,因以上述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背。」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7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820條、民法第425條之1
【關鍵字】
共有土地、未經全體同意、推定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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