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刑之量定,如無加重或減輕事由者,自應在法定刑之種類與範圍內予以科處,如所量之刑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自屬判決違背法令。
殺人罪如無加重或減刑之事由時,所處有期徒刑應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之範圍內自由裁量,方為合法。
殺人罪若無減刑規定之適用,其無期徒刑亦不得量處有期徒刑20年以下,15年以上之刑。
【刑事判決】
「主刑之種類,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共5種。其中有期徒刑部分,為2月以上15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而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33條、第6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因此,刑之量定,如無加重或減輕事由者,自應在法定刑之種類與範圍內予以科處,如所量之刑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自屬判決違背法令。
原判決關於丁○○所為殺害廖傑民、丙○○之犯行,係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共同殺人既遂罪,並未敘明丁○○此部分所犯之罪有何法定加重或減刑之事由。而丁○○所犯殺人罪,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規定,其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若無法定加重其刑之事由,則不得量處逾有期徒刑15年之刑,而無期徒刑部分,若無減刑規定之適用,亦不得量處有期徒刑20年以下,15年以上之刑。故如無加重或減刑之事由時,所處有期徒刑應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之範圍內自由裁量,方為合法。乃原判決關於丁○○所犯殺人罪之量刑部分,並無任何加重或減輕之事由,竟處有期徒刑17年10月,其刑之量定顯然逾越有期徒刑之法定刑上限,難謂適法。」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54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33條、刑法第65條
【關鍵字】
量刑、法定刑、加重或減輕、科刑範圍、判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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