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和解可分為「創設性之和解」與「認定性之和解」:
◎創設性之和解
→當事人係以他種法律關係或以單純無因性之債務約束等由,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而成立者。
→無容再依原來明確之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為給付。
◎認定性之和解
→以原來而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者。
→得依原來之法律關係,訴請債務人為給付。
【民事判決】
「按民法上所稱之和解,如當事人係以他種法律關係或以單純無因性之債務約束等由,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而成立者,乃創設性之和解;倘以原來而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者,則屬認定性之和解。
該以原來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之認定性和解,因僅有認定效力,債權人固非不得依原來之法律關係,訴請債務人為給付;惟苟係以他種法律關係或單純無因性之債務約束等由,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而成立之創設性和解,即無容再依原來明確之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為給付之餘地。」
該以原來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之認定性和解,因僅有認定效力,債權人固非不得依原來之法律關係,訴請債務人為給付;惟苟係以他種法律關係或單純無因性之債務約束等由,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而成立之創設性和解,即無容再依原來明確之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為給付之餘地。」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關鍵字】
創設性之和解、認定性之和解、原來之法律關係、他種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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