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3年10月15日 星期日

和解可分為「創設性之和解」與「認定性之和解」

【概述】

和解可分為「創設性之和解」與「認定性之和解」:


◎創設性之和解
→當事人係以他種法律關係或以單純無因性之債務約束等由,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而成立者。
無容再依原來明確之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為給付。


認定性之和解
以原來而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者。
得依原來之法律關係,訴請債務人為給付。




【民事判決】

「按民法上所稱之和解,如當事人係以他種法律關係或以單純無因性之債務約束等由,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而成立者,乃創設性之和解;倘以原來而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者,則屬認定性之和解
該以原來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之認定性和解,因僅有認定效力,債權人固非不得依原來之法律關係,訴請債務人為給付;惟苟係以他種法律關係或單純無因性之債務約束等由,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而成立之創設性和解,即無容再依原來明確之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為給付之餘地。」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關鍵字】

創設性之和解、認定性之和解、原來之法律關係、他種之法律關係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證據方法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