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表公司所為之行為,並非當然直接對該公司發生效力,應視其行為是否為公司營業上行為、是否在代表權範圍內,以及交易相對人是否為善意等情,而有不同效力。
應留意:
.非為公司營業上行為
.非在代表權範圍內
.交易相對人是非善
【民事判決】
「按法定代理人原則上對外代表公司,惟其代表公司所為之行為,並非當然直接對該公司發生效力,尚應視其行為是否為公司營業上行為、是否在代表權範圍內,以及交易相對人是否為善意等情,而有不同效力。
查92年至100年間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王謝明珠,且王謝明珠確有授權、同意王旭玲收取B1建物之租金,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倘王謝明珠代表上訴人授權、同意王旭玲取得租金之行為,對上訴人不生效力,且王旭玲收取之730萬2,636元租金確應歸屬上訴人,能否謂王旭玲取得該租金,仍有法律上之原因,而非不當得利?自待釐清。
則上訴人於事實審一再抗辯:王謝明珠係於公司業務範圍外擅自授權、同意王旭玲收取租金等詞,攸關王旭玲取得該租金有無法律上原因之判斷,屬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審未遑詳查,徒以王謝明珠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且已授權、同意王旭玲收取該租金,遽謂王旭玲取得該租金,非無法律上之原因,尚嫌率斷。」
查92年至100年間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王謝明珠,且王謝明珠確有授權、同意王旭玲收取B1建物之租金,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倘王謝明珠代表上訴人授權、同意王旭玲取得租金之行為,對上訴人不生效力,且王旭玲收取之730萬2,636元租金確應歸屬上訴人,能否謂王旭玲取得該租金,仍有法律上之原因,而非不當得利?自待釐清。
則上訴人於事實審一再抗辯:王謝明珠係於公司業務範圍外擅自授權、同意王旭玲收取租金等詞,攸關王旭玲取得該租金有無法律上原因之判斷,屬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審未遑詳查,徒以王謝明珠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且已授權、同意王旭玲收取該租金,遽謂王旭玲取得該租金,非無法律上之原因,尚嫌率斷。」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28條
【關鍵字】
法定代理人、公司、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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