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3年4月15日 星期六

網路照片是否必然由特定人提出之判斷

【概述】

網路世界寬廣,網路上資訊之傳播和擴散容易,其資料來源客觀上難以控管屬何單元或特定之出處,若逕謂照片係未經公開、他人不可能取得,必係特定人提出於他人之推斷,顯有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案件相關之照片出現於網站,非不得查明該網站管理員及聯絡方式後,瞭解該照片上傳至該網站之時間,以釐清照片是否屬當事人以外之人難以取得、除非當事人提出否則他人難以取得之未經公開資料。


【刑事判決】

然網路世界寬廣,網路上資訊之傳播和擴散容易,其資料來源客觀上難以控管屬何單元或特定之出處。本案照片在上訴人張貼『女孩黑暗心酸』3篇貼文前,未曾出現在『上訴人、施柏薇或黃國峰之個人臉書或爆廢公社內』,並不能排除出現在其他網路上出處或其他取得來源之可能。上開所為本案照片係未經公開、網友不可能取得,必係上訴人提出於他人之推斷,難謂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違。
……本案照片中之黃志清生活照,既曾出現在『地縛神』網站,非不得查明該網站管理員及聯絡方式後,瞭解該照片上傳至該網站之時間。均與本案照片是否資料所屬當事人以外之人難以取得、除非上訴人提出否則他人之網友難以取得之未經公開資料之判斷攸關。原判決就此尚未調查釐清,且就該非出現在上訴人、施柏薇或黃國峰之個人臉書或爆廢公社內之與本案照片相同之黃志清、陳錦鳳照片,何以不能採為上訴人有利之證據,亦未說明理由,遽為判決,亦嫌速斷。有證據上理由矛盾、理由不備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49號刑事判決)

【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刑法第310條


【關鍵字】

網路世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證據方法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