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違約金有兩種:
[1]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
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務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及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此種違約金於債權人無損害時,不能請求。
[2]懲罰性違約金:
如債務人未依債之關係所定之債務履行時,債權人無論損害有無,皆得請求,且如有損害時,除懲罰性違約金,更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約定懲罰性違約金者,於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外,尚得請求履行債務或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就債權人之損害已有相當之填補,法院自應依職權審慎斟酌違約金。
【民事判決】
「按民法第二百五十條就違約金之性質,區分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
前者乃將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賠償之數額予以約定,亦即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務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及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此種違約金於債權人無損害時,不能請求。
後者之違約金係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故如債務人未依債之關係所定之債務履行時,債權人無論損害有無,皆得請求,且如有損害時,除懲罰性違約金,更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民事判決)
「法院於依民法第252條規定審酌違約金有無過高情事而應否予以酌減時,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就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所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之標準。
如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民法第251條亦有明文。
如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民法第251條亦有明文。
尤以當事人約定懲罰性違約金者,於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外,尚得請求履行債務或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就債權人之損害已有相當之填補,自應依職權審慎斟酌。」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67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251條、民法第252條
【關鍵字】
違約金、懲罰性、損害賠償預定性質、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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