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民法第75條所謂無意識,係指全然無識別、判斷之能力。
【民事判決】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民法第75條定有明文。所謂無意識,係指全然無識別、判斷之能力而言。
查一審法院就其前向振興醫院調閱包括急診病歷、出院病歷摘要、護理紀錄等陳木旺病歷資料,因100年9月8日急診護理評估紀錄顯示其意識清楚,同年月13日護理紀錄顯示其意識喪失、意識木僵,請該院說明陳木旺於急診入院當時及迄至同年12月26日出院時之意識狀況如何?所謂木僵之判斷標準為何?陳木旺意識木僵,是否仍具有判斷能力等。經該院函復:陳木旺於急診就診當時狀況昏迷指數7分,經收治住院後神經檢查發現意識清楚、有表達能力。同年9月13日因急性呼吸衰竭,意識昏迷,經急救轉加護病房治療。同年10月19日意識清楚,可明顯表達能力,同年月20日轉至一般病房繼續治療,至同年月31日止陳木旺之意識均清楚。另木僵表示病患可叫醒,但表達方面則無法正確等語(見一審卷一第250至427頁、卷二第167、169頁、原審卷三第27、88頁)。似見該函文係針對一審法院就其所檢送之陳木旺病歷資料所載不明瞭之處,包括護理紀錄所載木僵之判斷標準及陳木旺於該院住院期間之有識別能力之意識狀態所為函復,且該函文已明確說明陳木旺於100年10月19日至同年月31日意識清楚,且有表達能力,乃原判決未說明上開復函不可採之心證所由得,徒憑振興醫院護理紀錄所載,遽認陳木旺100年10月26日與陳盟方成立系爭房地之買賣契約及同年11月24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時點,欠缺意思能力,是否無悖論理及經驗法則,非無疑義,原審逕據為該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無效之判斷,自嫌疏略。」
(最高法院年度台上字第號○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75條
【關鍵字】
無意識、識別能力、判斷能力、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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