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除民法有特別規定外,社團總會決議並無「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之限制。
【民事判決】
「民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係源自18年5月23日之同條項條文。考其立法理由:『謹按總會之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行之。所謂特別規定者,如第53條變更章程之決議,及第57條社團解散之決議,均不得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是也……』,與當時民法第53條第1項『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4分3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3分2以上書面之同意』及同法第57條『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3分2以上之可決解散之』對照以觀,前者增加『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要件;後者以『全體社員』為計算基準,足見立法者就社團總會決議是否應有一定比例社員出席,已有斟酌。本於『明示其一,排除其他』原則,除民法有特別規定外,社團總會決議並無『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之限制。另未辦理法人登記,而已符合非法人團體之寺廟,除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社團規定外,基於宗教事務自治原則,就應出席信徒之人數,得於章程規定或經信徒大會決議,將內政部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採為會議準則。」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52條第1項
【關鍵字】
社團、總會決議、出席社員、寺廟、會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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