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法律行為之標的(內容或客體),於法律行為成立時須確定,法律行為始能發生效力
【民事判決】
「法律行為之標的(內容或客體),於法律行為成立時須確定,法律行為始能發生效力。蓋法律行為之標的如未確定,則其內容無法具體實現,自不能使其發生效力。至於法律行為之標的於成立時,如可得確定,法律行為雖非無效,但必須可由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另行確定,或可由當事人一方或第三人確定,或可依法律規定,或依習慣或其他特別情事而確定者,始足當之。倘盡各種可得確定之方法,均無法確定時,該法律行為仍因標的無從確定或非可得確定而無效。」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36號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法律行為、標的、可得確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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