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3年4月11日 星期二

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減免規定,適用前提須檢察官事先同意且記明筆錄

【概述】

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此適用對象,除須符合該法第2條所定之案件之外,尚須『經檢察官事先同意』,且須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所謂「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參諸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係指「檢察官本案偵查終結前之同意。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

法院如以被告於法院審理時翻異前詞為由,認不符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減免其刑之規定而不適用證人保護法減免規定係增加法所無之適用要件,構成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


【刑事判決】

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第2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則旨在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以鼓勵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其勇於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犯罪之事證,以協助檢察官有效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
然此減免刑罰之條件,除須符合該法第2條所定之案件之外,尚須『經檢察官事先同意』,且須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否則即無減免刑罰之餘地。
所謂「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參諸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係指『檢察官本案偵查終結前之同意。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58號刑事判決)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檢察官事先同意,指檢察官本案偵查終結前之同意。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揆其立法目的,係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以鼓勵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其勇於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犯罪之事證,俾瓦解共犯結構,澈底打擊難以查緝之集體性、隱密性之重大犯罪,以協助檢察官有效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通稱『窩裡反』條款。
其所謂『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關於供出集團其他成員犯罪方式、經過等之事證固屬之,被告供認自己犯罪之自白,尤不待言。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如有翔實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犯罪之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有效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者,即應適用該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尚不因其嗣後是否翻異前詞,而異其適用
……則檢察官於偵查取供之初,既已事先同意被告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並進而向被告取得與本件起訴書及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欄二、(三)1.至3.部分案情有關之重要供述,因而起訴被告及林正二等其他正犯,自符合上開減免其刑之要件。
原確定判決理由欄甲、伍、四、(四)6.載敘:『被告徐文保雖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表示願依證人保護法所保護之證人,在法院審判中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然嗣於法院審判時,並未依其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承諾為之,核與證人保護法第3條、第14條之規定不符,自無從適用前開規定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等旨(見原判決第206頁),
以被告事後於法院審理時翻異前詞為由,認不符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減免其刑之規定,而分別判處如其附表四編號2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核係增加法所無之適用要件,自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法條】

證人保護法第14條、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


【關鍵字】

證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雇主違法解僱,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概述】 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不生效力,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民事判決】 「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於113年6月3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為不合法,屬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致有損害被上訴人權益之虞。又觀諸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