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3年4月9日 星期日

轉讓毒品雖競合後依藥事法論處,仍有毒品條例第17條減免規定之適用

【概述】

被告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男子,經依法規競合而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若被告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仍得適用而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判決】

「關於附表貳編號一裁判基礎之法律問題,即『被告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男子,經依法規競合之例,擇法定刑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被告於警詢中供出甲基安非他命來源,因而查獲其他共同正犯,得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院先前裁判向來採否定說之法律見解,認為旨揭行為既擇一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論處罪刑,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即無另依毒品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
本庭經評議後,擬採肯定說之見解,即與本院先前裁判具有潛在性歧異,乃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第2項規定,向本院其他刑事庭提出徵詢。受徵詢各庭回復結果,與本庭均採相同見解,主張採肯定說,已達成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應依該見解就本案此部分為終局裁判,合先敘明。
茲敘述理由如下:
鑑於毒品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立法意旨與自首雷同,係將單純科刑事由作為處斷刑上減輕規定,其正當性乃求諸於行為人偵、審程序中自白之事實,而非刑罰評價對象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與罪責成立之關聯性已遠,不因該毒品同屬禁藥而有所不同,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適用。再參諸藥事法並無與前開減刑規定相類似或衝突之規定,基於本質上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之法理,及法秩序一致性要求,自應給予該規定之減刑寬典,以減少法規範間之衝突與矛盾,亦無違罪刑相當及平等原則。從而,行為人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符合毒品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仍應適用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此為本院最近統一之見解。本於同一法理,題旨所示依法規競合之例,雖應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倘被告符合毒品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亦應適用該條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始符平等原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藥事法第83條


【關鍵字】

毒品、禁藥、競合、減輕其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雇主違法解僱,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概述】 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不生效力,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民事判決】 「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於113年6月3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為不合法,屬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致有損害被上訴人權益之虞。又觀諸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