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陷害教唆與釣魚偵查之區辨:
[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陷害教唆]
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純因具有司法警察權者之設計誘陷,以唆使其萌生犯意,待其形式上符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再予逮捕者。
→取得之證據資料,不具有證據能力。
[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釣魚偵查]
行為人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之意思,具有司法警察權之偵查人員於獲悉後為取得證據,僅係提供機會,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佯與之為對合行為,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待其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予以逮捕、偵辦者。
→取得之證據資料,並非無證據能力。
【刑事判決】
「學理上所稱『陷害教唆』,屬於『誘捕偵查』型態之一,而『誘捕偵查』,依美、日實務運作,區分為兩種偵查類型,一為『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一為『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
前者,係指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純因具有司法警察權者之設計誘陷,以唆使其萌生犯意,待其形式上符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再予逮捕者而言,實務上稱之為『陷害教唆』;
後者,係指行為人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之意思,具有司法警察權之偵查人員於獲悉後為取得證據,僅係提供機會,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佯與之為對合行為,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待其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予以逮捕、偵辦者而言,實務上稱此為『釣魚偵查』。
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上訴人係與共犯自行決定販賣第二級毒品營利而上網刊登隱含販售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暗語訊息,供不特定網友觀覽,適有員警廖仁蔚於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現,始佯為買家與上訴人聯繫而查獲(見原判決第1至2頁),本件並無『陷害教唆』之情形至明。」
前者,係指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純因具有司法警察權者之設計誘陷,以唆使其萌生犯意,待其形式上符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再予逮捕者而言,實務上稱之為『陷害教唆』;
後者,係指行為人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之意思,具有司法警察權之偵查人員於獲悉後為取得證據,僅係提供機會,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佯與之為對合行為,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待其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予以逮捕、偵辦者而言,實務上稱此為『釣魚偵查』。
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上訴人係與共犯自行決定販賣第二級毒品營利而上網刊登隱含販售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暗語訊息,供不特定網友觀覽,適有員警廖仁蔚於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現,始佯為買家與上訴人聯繫而查獲(見原判決第1至2頁),本件並無『陷害教唆』之情形至明。」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916號刑事判決)
「『陷害教唆』係司法警察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萌生犯意並實行犯罪,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或予以逮捕偵辦,因查緝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其因此等違反法定程度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
至警方對於原已具有犯罪故意並已實行犯罪行為之人,以所謂『釣魚』之偵查技巧蒐集其犯罪證據之情形,則與『陷害教唆』有別,其所取得之證據資料,並非無證據能力。」
至警方對於原已具有犯罪故意並已實行犯罪行為之人,以所謂『釣魚』之偵查技巧蒐集其犯罪證據之情形,則與『陷害教唆』有別,其所取得之證據資料,並非無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68號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陷害教唆、釣魚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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