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我國法官刑事案件量刑採取所謂自由裁量基準。
司法院雖統計學之「多元迴歸模式」分析實務判決資料建置「量刑資訊系統」,尚有種種無法克服之缺點,故該系統僅能供法官量刑之參考,不能據此即剝奪或限制法官審酌個案情節適切量刑之自由裁量權限。
【刑事判決】
「所謂『刑罰裁量』係指法官對於被告的犯罪事實,針對各個量刑因素加以審酌,考量其對社會的一般影響性,以及對行為人處遇是否適當,並參酌刑罰之目的與作用,力求合法、合理、合情之裁量,以實現公平與正義。
至就各種量刑事由,應該遵循何種法則與程序,以為裁量之依據,而不至濫用其裁量權,各國有不同之法制,有大陸法系之如德、日諸國之『自由裁量基準』及屬如英、美等國之『法定量化基準』之分。而繼受德國法及日本法為主之我國,基於法官獨立判案而不允許受到任何不當之外在干預,量刑乃屬於法官固有之職權,而由法官依其經驗與論理方式,依據證據而自由地進行裁量,故係採所謂『自由裁量基準』。
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刑事訴訟法第2條亦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勾勒出我國量刑基準的法律底線。
惟為防止法官權力濫用之可能,故而有以統計學上之『多元迴歸模式』,嘗試建立公式化的量刑基準,即以電腦套裝統計軟體,用以模擬法官量刑之思考過程及其脈絡,此量刑模式之優點在於:1、統一量刑之標準;2、具體落實個別化刑罰理念;3、公開法官量刑之過程;4、表現法官量刑標準性;5、達成法官自律之初步目標;6、可累積量刑資料庫,建構具學習能力之專家系統。
但亦有下述亟需解決之缺點:1、量刑缺乏彈性;2、若干特殊犯罪行為與量刑因素之資料不常發生,其代表性難以建立;3、電腦目前仍無法模擬、甚至取代人腦之思考複雜程度等。
上述『多元迴歸模式』之優缺點正與『自由裁量基準』互為良窳。司法院建置之『量刑資訊系統』即係以『多元迴歸模式』分析實務判決資料後,依焦點團體建議及調整量刑因子暨影響力大小製作而成(見司法院網站「量刑趨勢系統建議」說明),因其尚未對各種犯罪類型作全面統計,並囿於部分資料無法數值化或取樣不足,且有上述尚無法克服之缺點,僅能供法官量刑之參考,不能據此即剝奪或限制法官審酌個案情節適切量刑之自由裁量權限。
是除無任何理由明顯偏移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刑度範圍外,只要法官係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避免受到法律外之量刑因素(如輿論壓力、人情關說等)干擾,說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而為刑之量定,若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其權限,即無違法。」
至就各種量刑事由,應該遵循何種法則與程序,以為裁量之依據,而不至濫用其裁量權,各國有不同之法制,有大陸法系之如德、日諸國之『自由裁量基準』及屬如英、美等國之『法定量化基準』之分。而繼受德國法及日本法為主之我國,基於法官獨立判案而不允許受到任何不當之外在干預,量刑乃屬於法官固有之職權,而由法官依其經驗與論理方式,依據證據而自由地進行裁量,故係採所謂『自由裁量基準』。
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刑事訴訟法第2條亦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勾勒出我國量刑基準的法律底線。
惟為防止法官權力濫用之可能,故而有以統計學上之『多元迴歸模式』,嘗試建立公式化的量刑基準,即以電腦套裝統計軟體,用以模擬法官量刑之思考過程及其脈絡,此量刑模式之優點在於:1、統一量刑之標準;2、具體落實個別化刑罰理念;3、公開法官量刑之過程;4、表現法官量刑標準性;5、達成法官自律之初步目標;6、可累積量刑資料庫,建構具學習能力之專家系統。
但亦有下述亟需解決之缺點:1、量刑缺乏彈性;2、若干特殊犯罪行為與量刑因素之資料不常發生,其代表性難以建立;3、電腦目前仍無法模擬、甚至取代人腦之思考複雜程度等。
上述『多元迴歸模式』之優缺點正與『自由裁量基準』互為良窳。司法院建置之『量刑資訊系統』即係以『多元迴歸模式』分析實務判決資料後,依焦點團體建議及調整量刑因子暨影響力大小製作而成(見司法院網站「量刑趨勢系統建議」說明),因其尚未對各種犯罪類型作全面統計,並囿於部分資料無法數值化或取樣不足,且有上述尚無法克服之缺點,僅能供法官量刑之參考,不能據此即剝奪或限制法官審酌個案情節適切量刑之自由裁量權限。
是除無任何理由明顯偏移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刑度範圍外,只要法官係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避免受到法律外之量刑因素(如輿論壓力、人情關說等)干擾,說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而為刑之量定,若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其權限,即無違法。」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57條、刑事訴訟法第2條
【關鍵字】
量刑、自由裁量、統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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