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當事人為督促履約,約定債務人於一定違約情事發生時,債權人得沒收履約保證金或不予返還,乃違約金之約定,自有民法第252條規定之適用。
【民事判決】
「按契約債務人交付履約保證金予債權人,係以擔保契約債務之履行為目的,信託讓與其所有權予債權人,乃信託讓與擔保性質,其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違約金等。至當事人為督促履約,約定債務人於一定違約情事發生時,即應為一定金錢給付或債權人得沒收履約保證金或不予返還,乃違約金之約定,自有民法第252條規定之適用,此與履約保證金之性質為何,係屬二事。
而所約定之違約金數額如經法院酌減,履約保證金之擔保範圍為酌減後之違約金數額,超過擔保範圍之履約保證金,其擔保目的消滅,債權人自仍負有返還之義務;
如認原屬擔保性質之履約保證金,已因債權人依約沒收轉為違約金,則於法院為酌減後,其受領之原因消滅,債權人亦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查系爭押標金依系爭投標須知第11條第4項約定,於決標後無息移作履約保證金;而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3項約定,上訴人未如期繳納股款及回饋金者,被上訴人得沒收全部之押標金及已繳納之款項。此項約定是否非屬違約金之約定?非無再進一步探求之餘地。乃原審未遑細究性質,逕以系爭押標金非屬違約金為由,即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不免速斷。」
如認原屬擔保性質之履約保證金,已因債權人依約沒收轉為違約金,則於法院為酌減後,其受領之原因消滅,債權人亦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查系爭押標金依系爭投標須知第11條第4項約定,於決標後無息移作履約保證金;而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3項約定,上訴人未如期繳納股款及回饋金者,被上訴人得沒收全部之押標金及已繳納之款項。此項約定是否非屬違約金之約定?非無再進一步探求之餘地。乃原審未遑細究性質,逕以系爭押標金非屬違約金為由,即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不免速斷。」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70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252條
【關鍵字】
履約保證金、違約金、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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