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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7日 星期四

遺體借道或借道救護,非屬不動產買賣俗稱之凶宅

【概述】

遺體借道或借道救護,非屬不動產買賣俗稱之凶宅。


【民事判決】

「是依前開調查之結果,僅得知悉約在10年前左右,所有權人為楊昌縉時,於系爭房屋之後方,曾有工人墜地而意外死亡,警方前來調查後,遺體自系爭房屋借道經過而運出。則工人墜地死亡之位置,可認定係在系爭房屋之外,至於正確之位置究係在系爭房屋專有部分之附屬建物例如廚房、陽台等,或是社區中庭、走道、防火巷、水溝等公共區域,因無證據足以認定,故無從得知。
從而,系爭房屋前揭發生之死亡事件,並非凶殺或自殺死亡,而係意外死亡,次以其發生地點非在系爭房屋內,亦無證據足認定該名死者之死亡地點係在系爭房屋附屬建物範圍;且上開意外死亡事件係於被告購置系爭房屋前所發生,並非於出賣人即本案被告產權期間發生,系爭房屋僅屬提供遺體搬運路徑之『遺體借道』或『借道救護』,自難認係一般不動產買賣俗稱之『凶宅』,自不屬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5條第5款所規定:『專有部分(含增改建)在賣方產權期間有兇殺或自殺之情事發生』;亦非屬被告所填具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第36點所指:『是否知悉本標的物曾經發生凶殺、自殺或非自然身故等因素致死或求死行為並致死等情事(如跳樓死亡)』之必要說明事項(見他卷第11、15頁),故被告依契約約定,尚難負有告知上開事件之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374號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凶宅、遺體借道、意外死亡、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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