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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9日 星期日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減免規定,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

【概述】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減免之規定,所稱供述因而查獲,指行為人供出槍砲等來源及去向,與查獲或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發生之間,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如不具相當關連性,即無適用該減免規定之餘地。


【刑事判決】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所稱『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係指被告供出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有關資料,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查獲或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發生者,亦即被告之供出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查獲或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發生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
本件原判決對於上訴人所為何以並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已說明:上訴人雖指稱本件經警查獲之槍枝來源為羅晟畯云云,惟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羅晟畯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783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可見上訴人供述其槍枝來源為羅晟畯一節,僅屬其個人片面指述,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此節。羅晟畯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不論羅晟畯是否因另案持有槍枝經法院判處罪刑,尚難認本件上訴人持有槍枝,與羅晟畯另案經警查獲持有槍枝間,具有相當關聯性。從而,上訴人並未有供出槍砲來源,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發生之情事,因認上訴人所為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要件不符,而無該條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等旨綦詳(見原判決第2頁第5至14行),核其論斷,於法尚無違誤。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刑事判決)

【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


【關鍵字】

槍砲刀械、減免其刑、相當因果關係、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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