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證人證述是否需要補強證據:
[無需補強之情形]
證人之陳述係出於親身經歷見聞所為,並經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法官於綜合案內一切證據為整體觀察,認證人之陳述內容並無與事理扞格、自我矛盾或有不實陳述之動機等情形。
[需要補強之情形]
[1]待證之事實尚未因證人之陳述完全究明,其證言之憑信性仍有疑義
[2]對立性之證人(如被害人、告訴人)
[3]目的性之證人(如刑法或特別刑法規定得邀減免刑責優惠者)
[3]脆弱性之證人(如易受誘導之幼童)
[4]特殊性之證人(如秘密證人)
其等之陳述虛偽危險性較大,為避免嫁禍他人,應認有補強證據以增強其陳述之憑信性。
【刑事判決】
「除待證之事實尚未因證人之陳述完全究明,其證言之憑信性仍有疑義;或如對立性之證人(如被害人、告訴人)、目的性之證人(如刑法或特別刑法規定得邀減免刑責優惠者)、脆弱性之證人(如易受誘導之幼童)或特殊性之證人(如秘密證人)等,則因其等之陳述虛偽危險性較大,為避免嫁禍他人,除施以具結、交互詰問、對質等預防方法外,應認有補強證據以增強其陳述之憑信性外。
只要證人之陳述係出於親身經歷見聞所為,並經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法官於綜合案內一切證據為整體觀察,認證人之陳述內容並無與事理扞格、自我矛盾或有不實陳述之動機等情形,即得採信作為判決之基礎,自不須另開調查程序或以其他補強證據證明原證言之憑信性。
……按辨識人之身分方法有多種,人臉辨認雖係最直接明確之方式,惟並非除此之外別無其他方式,如係熟識之人,由背影或身型確認其人,並非難以想像之事。」
只要證人之陳述係出於親身經歷見聞所為,並經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法官於綜合案內一切證據為整體觀察,認證人之陳述內容並無與事理扞格、自我矛盾或有不實陳述之動機等情形,即得採信作為判決之基礎,自不須另開調查程序或以其他補強證據證明原證言之憑信性。
……按辨識人之身分方法有多種,人臉辨認雖係最直接明確之方式,惟並非除此之外別無其他方式,如係熟識之人,由背影或身型確認其人,並非難以想像之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補強證據、證人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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