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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6日 星期四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次順序繼承人如已死亡,即無從繼承

【概述】

次順序之繼承人倘於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即已死亡,斯時其業無權利能力,無從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


背景

被繼承人甲於108年12月18日死亡

第一順位繼承人A於109年2月間拋棄繼承

第二順位繼承人B死亡(早於甲)

第三順位繼承人C於109年1月11日死亡

A→已拋棄
B→繼承時已無權利能力
C→繼承時已無權利能力(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為繼承時點


【民事判決】

「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故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先順序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於其等合法拋棄繼承權時,次順序繼承人始得繼承。惟次順序之繼承人倘於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即已死亡,斯時其業無權利能力,無從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自不生由其繼承後,再由其繼承人拋棄其對被繼承人繼承權之問題。
查再抗告人之被繼承人吳劉秀英為吳秀鳳之第三順次繼承人,吳秀鳳之第一順次繼承人,係於吳劉秀英死亡後始拋棄繼承,第二順次繼承人先於吳秀鳳死亡,為原裁定所認定。則吳秀鳳死亡後,因第一順次繼承人拋棄繼承,第二順次繼承人先於吳秀鳳死亡,雖本應由第三順次之吳劉秀英繼承,然吳劉秀英於第一順次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業已死亡,自無從為吳秀鳳之繼承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法條】

民法第1176條


【關鍵字】

拋棄繼承、先順序、均拋棄、次順序、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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