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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0日 星期一

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

【概述】

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不待當事人之主張或抗辯


【民事判決】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受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不待當事人之主張或抗辯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79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217條


【關鍵字】

與有過失、職權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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