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不待當事人之主張或抗辯。
【民事判決】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受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不待當事人之主張或抗辯。」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79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217條
【關鍵字】
與有過失、職權減輕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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