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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9日 星期日

動產善意受讓之要件

【概述】

動產善意受讓之要件,規定於民法第801條、第948條。


【民事判決】

「按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761條第2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民法第801條、第94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訴人於事實審主張:中租公司買受系爭機器時,雙方皆到現場,中租公司於系爭機器張貼中租公司貼紙以為現實交付,並彰顯中租公司所有權,隨後再依租賃契約將系爭機器交付乙德公司使用,中租公司係屬善意,而受民法第801條及第948條規定之保護,善意受讓系爭機器等語(見原審卷第2宗第11頁、第71頁);承辦該業務之中租公司職員蔡三和於事實審亦證稱:101年5月18日對保當天,有在系爭機器上貼貼紙做記號等語(見原審卷第1宗第143頁反面、第144頁)。
是上訴人上開主張自攸關中租公司是否業依上開法條規定取得系爭機器之所有權,係屬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審未於判決書理由項下記載其取捨之意見,遽就上訴人備位之訴為其不利之判決,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88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801條、民法第948條、民法第761條


【關鍵字】

善意受讓、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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