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承認債務,對該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雖因而中斷,但對其他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並不中斷。
民法第129條所謂承認,係指義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是認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而言。承認雖不以明示為限,亦包括默示在內,但乃須依義務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有承認之意思者,始足當之。
【民事判決】
「按時效中斷,限於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始有效力,此為民法第138條所明定,故時效之中斷僅有相對的效力。
所謂當事人者,係關於致時效中斷行為之人,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承認債務,對該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雖因而中斷,但對其他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並不中斷。
又消滅時效,固因承認而中斷,然此所謂承認,係指義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是認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而言。承認雖不以明示為限,亦包括默示在內,但乃須依義務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有承認之意思者,始足當之。
所謂當事人者,係關於致時效中斷行為之人,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承認債務,對該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雖因而中斷,但對其他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並不中斷。
又消滅時效,固因承認而中斷,然此所謂承認,係指義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是認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而言。承認雖不以明示為限,亦包括默示在內,但乃須依義務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有承認之意思者,始足當之。
查鄞成業繼承人有鄞芳薰等6人,鄞義賓、鄞義俊曾簽署協議書、清償部分本息,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倘屬無訛,似僅鄞義賓、鄞義俊2人或有表示承認債務,至其餘繼承人鄞芳薰、鄞芳麗、鄞芳惠、鄞義煌究竟有無承認借款之表示,似有未明,原審未加深究,逕以證人鄞愉心證述其餘繼承人知悉上開債務及清償部分利息情事,即謂鄞成業之繼承人均承認債務,尚屬速斷。」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86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38條、民法第129條
【關鍵字】
連帶債務人、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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