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誠信原則,僅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指導原則,欠缺請求權基礎所需具備之「法律效果」,並非完全性條文,不足以作為當事人一方得向他方有所請求之法律規範。
【民事判決】
「按原告對於被告起訴請求,必須在實體法上具有得向被告有所主張之法律規範,且其表明之原因事實完全滿足或該當於該法律規範之構成要件,始能獲得勝訴之判決。如為給付之訴,該法律規範必須在實體法上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始足當之。
至於誠信原則,僅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指導原則,欠缺請求權基礎所需具備之『法律效果』,並非完全性條文,不足以作為當事人一方得向他方有所請求之法律規範。
至於誠信原則,僅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指導原則,欠缺請求權基礎所需具備之『法律效果』,並非完全性條文,不足以作為當事人一方得向他方有所請求之法律規範。
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物調補貼款6,839萬3,594元,核係給付之訴,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情事變更原則及基於系爭切結書所生之誠信原則,惟依上說明,誠信原則為法律原則而非請求權基礎,原審逕認被上訴人得依該誠信原則,請求上訴人給付物調補貼款,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即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48條
【關鍵字】
誠信原則、請求權基礎、法律效果、非完全性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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