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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3日 星期四

於專屬授權範圍內,第三人欲利用著作加以重製須取得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同意

【概述】

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

◎非專屬授權
被授權人僅得於授權範圍內取得利用著作之權利,而不具獨占性,故著作財產權人仍得行使權利,亦得再授權第三人。

專屬授權
被授權人於授權範圍內取得獨占利用著作之權限,著作財產權人於授權範圍內,不得更授權第三人,亦不得行使私法上之權利。
專屬授權期間屆滿,著作財產權則回歸由著作財產權人行使。

是於專屬授權範圍內,第三人如欲利用著作加以重製,須經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同意,否則即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行政判決】

「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第37條第1、4及5項規定:『(第1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第4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第5項)第2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90年11月12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準此,著作財產權人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係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而可排他獨占利用其著作,惟著作財產權人亦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並由當事人約定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及使用報酬等事項。
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僅得於授權範圍內取得利用著作之權利,而不具獨占性,故著作財產權人仍得行使權利,亦得再授權第三人。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則於授權範圍內取得獨占利用著作之權限,著作財產權人於授權範圍內,不得更授權第三人,亦不得行使私法上之權利,嗣專屬授權期間屆滿,著作財產權則回歸由著作財產權人行使。是於專屬授權範圍內,第三人如欲利用著作加以重製,因著作財產權人依法不得行使權利,自須經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惟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係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增訂,於同年月14日施行,則於上開規定修正施行前,並未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他人利用著作時,應由何人行使權利,自應視當事人之約定,如當事人約定不明時,應認著作財產權人仍得行使權利。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62號判決)

【法條】

著作權法第22條、著作權法第37條


【關鍵字】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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