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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6日 星期四

有確定期限之給付,縱債權人不為協力,給付內容及性質並不因此變更

【概述】

給付有確定期限而其給付需債權人之協力者,倘因債權人不為協力,債務人於債權人不為協力期間不負遲延責任。

惟債權人完成協力行為後,債務人仍應依原約定為給付,其給付之內容及性質並不因債權人不為協力而變更(有確定期限之給付,不會因此變成無確定期限之給付)。


【民事判決】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0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而其給付需債權人之協力者,倘因債權人不為協力,致債務人未於期限屆至時為給付,債務人於債權人不為協力期間,固因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而不負遲延責任,惟其於債權人完成協力行為後,仍應依原約定為給付,其給付之內容及性質並不因債權人不為協力而變更。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26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0條


【關鍵字】

給付、有確定期限、遲延責任、給付內容、協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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