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醫師判讀X光片,屬診察、診斷之醫療行為,如將具有異常現象之X光片判讀為正常,其判斷不符當時臨床醫療水準,即未盡醫療職務上應具備之注意義務,對於病患應負過失侵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民事判決】
「原審審理結果,以:顧正中於96年9月12日至中心診所接受系爭健康檢查,該診所僱用之放射專科醫師李瑞華判讀系爭X光片為正常。嗣顧正中於98年7月25日至仁愛醫院住院接受電腦斷層影像檢查,顯示左胸肋腔有多發性結節與腫塊,最大腫瘤位於左側胸腔上部,有7×6×8.3公分,左側胸肋膜積水,主氣管旁有多發性淋巴結腫大,最大達1.4公分,右腸繫膜接近迴盲瓣區域有多發性小淋巴結,經腫瘤穿刺切片檢查,確認為惡性胸腺瘤,已擴散至胸腔肋膜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顧正中至中心診所作系爭健康檢查,拍攝系爭X光片,李瑞華對該X光片為判讀,屬診察、診斷之醫療行為。經馬偕紀念醫院鑑定(下稱系爭鑑定),認系爭X光片顯示在顧正中主動脈弓及主動脈肺動脈窗附近,有疑似肺癌及縱膈腔腫瘤(如淋巴瘤、胸腺腫瘤、畸胎瘤等)等異常現象,李瑞華竟判讀為正常,不符當時臨床醫療水準;且該X光片之曝光、X光強弱、清晰度、病人吸氣程度等拍攝條件,足以作為判讀胸部X光之用,堪認李瑞華有未盡醫療職務上應具備之注意義務,自有過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
【關鍵字】
醫師、X光片、醫療行為、注意義務、水準、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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