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3年1月30日 星期一

雇主雖違法調動,勞工仍有繼續提供勞務之義務

【概述】

雇主雖違法調動,勞工仍有繼續提供勞務之義務。除非雇主拒絕受領勞務,或勞工因調職致客觀上無法提供勞務等情形,否則勞工逕以雇主違法調動而拒絕出勤,將構成曠工。


【民事判決】

「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所謂曠工,係指勞工於應工作之日不工作,亦未請假而言。勞工因病或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致無法工作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勞工倘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且無不依規定請假之正當理由,應認構成曠工。次按雇主違法調職者,勞工固無接受之義務,惟勞工如未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而選擇繼續留任時,自應繼續提供勞務;除雇主拒絕受領勞工提出之勞務給付,或勞工因調職致客觀上無法提供勞務等情形,勞工因此未服務,可認有正當理由外,尚不可因此逕不到職。
上訴人自106年8月21日起至106年9月7日止均未到班,復未請假,所罹疾病又無不能以電話、委託他人,或以書面請假,無到職服勞務之意思等情,既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其謂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曠工14日,被上訴人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系爭勞動契約,於法並無不合。上訴人謂因被上訴人違法調職,其即無服勞務之義務云云,尚非可採。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民事判決)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關鍵字】

違法調動、提供勞務、請假、曠工、雇主終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證據方法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