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3年1月1日 星期日

犯罪所得計算的兩層次思考

【概述】

沒收新制的犯罪所得計算應分兩層次思考,於前階段先界定「利得存否」,於後階段再判斷「利得範圍」。

◎利得存否階段
[審查原則]
以直接性原則審查,
確定利得與犯罪之關聯性,故就必要成本(例如工程之工資、進料)、稅捐費用等中性支出,不計入直接利得。
利得與犯罪之間是否具有直接關聯性(視兩者間是否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為斷)。若無直接關聯,除非有應沒收之間接利得(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否則即非本案利得,不予沒收。

[證明法則]
此階段涉及犯罪事實有無、既未遂等的認定,及對被告、第三人財產權之干預、剝奪,故應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並應於審判期日依法定程序進行調查。

利得範圍階段:
[審查原則]
以總額原則審查(刑法第38條之1立法意旨),凡犯罪所得均應全部沒收,無庸扣除犯罪成本(例如向公務員行賄之賄款或性招待之支出,因屬犯罪成本之支出,不能扣除)。

[證明法則]
此階段
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法則釋明其合理之認定依據即足。


【刑事判決】

沒收新制下犯罪所得之計算,應分兩層次思考,於前階段先界定『利得存否』,於後階段再判斷『利得範圍』
申言之,在前階段利得之存否,係基於直接性原則審查,以利得與犯罪之間是否具有直接關聯性為利得存否之認定。而利得究否與犯罪有直接關聯,則視該犯罪與利得間是否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為斷,若無直接關聯,僅於符合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規定之利用及替代品之間接利得,得予沒收外,即應認非本案之利得,而排除於沒收之列。此階段係在確定利得與犯罪之關聯性,故就必要成本(如工程之工資、進料)、稅捐費用等中性支出,則不計入直接利得
於後階段利得範圍之審查,依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意旨,係以總額原則為審查,凡犯罪所得均應全部沒收,無庸扣除犯罪成本。如向公務員行賄之賄款或性招待之支出,因屬犯罪之支出,依總額原則,當不能扣除此『犯罪成本之支出』。
同理,被告犯罪所得之證據調查,亦應分兩階段審查,於前階段『利得存否』,因涉及犯罪事實有無、既未遂等之認定,及對被告、第三人財產權之干預、剝奪,故應適用嚴格證明法則予以確認,並應於審判期日依法定程序進行調查;於後階段『利得範圍』,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法則釋明其合理之認定依據即足。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64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38條之1


【關鍵字】

沒收、新制、利得存否、利得範圍、兩層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雇主違法解僱,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概述】 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不生效力,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民事判決】 「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於113年6月3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為不合法,屬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致有損害被上訴人權益之虞。又觀諸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