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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7日 星期二

臉書發文談企業是否遵循勞動法令屬適當評論

【概述】

企業(雇主)是否遵循法令以保障員工(勞工)權益,與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及公共利益相關,為攸關勞資權益之社會議題,應屬可受公評之事項

勞工於臉書文章表示意見,如未虛構事實,且針對可受公評事項發表合理評論,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不具違法性,其行為自非不法侵害雇主之名譽權或信用權


【民事判決】

「上訴人發表於臉書上之文章內容為:『林朝○』、『在山○營造有限公司擔任Gerente』、『求助文,請求全國鄉親主持公道勞工被罷凌逼退求助完勞工局後,事後又接獲,老闆,存證信函,意圖逃避勞基法相關規定,曠職處理,勞工真的求助無門嗎?』、『彰化縣發生重大,惡性,累犯,勞資糾紛案件,勞工局已列案查訪對象,今年起發生多起逼退員工,逃避勞基法相關規定,多數員工被逼退幹(敢)怒不感(敢)言,包括老闆自己親哥哥,特助,主任,也無法倖免,今天又發生會計被逼當打雜工勞資糾紛,據員工表示全由公司王性(姓)女職員一手主導,業界各種傳聞實屬個人私德不於(予)置評,是否如傳投資越南失利?,惡意逼退眾多員工,將由相關單位調查中,並追查有無其他不法行為。無論如何,此行為已經公然對抗國家法律,欺壓勞工。文發各大社團,提醒大家的注意』等語,並張貼林朝乾臉書個人照片。衡諸企業之主要目的雖在追求利潤及股東的最大利益,惟隨時代演進,企業亦需承擔起企業社會責任,即同時兼顧到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包括員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區與環境等。而關於保護員工合法權益(包括合法解雇勞工等),本是企業應履行最基本之社會責任。企業是否遵循法令以保障員工權益,核與有無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自非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是上訴人所發表者,攸關勞資權益社會議題,應屬可受公評之事項。……
可見魏○○之公司同事間,確有認同事遭逼退、欺凌之事,則上訴人經其妻魏○○轉知此等對話而知悉此情,再加上魏○○本身經歷其認為不合理之職務調動而離職,上訴人因而張貼前揭文字,其所述並非顯然無據。上訴人上開貼文中雖提及「..發生重大,惡性,...惡意逼退...其他不法行為。...公然對抗國家法律,欺壓勞工...」等語,細繹其內容核屬上訴人就其所知上情抒發自己之想法所為之表示,屬其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又勞資糾紛是否重大、惡性?是否惡意、欺壓勞工?均屬主觀價值之判斷或意見陳述,且被上訴人是否不法逼退員工,應屬可受公評之事……
上訴人發表上開言論內容,雖其用語嚴厲、尖銳、不留情面,惟仍屬於合理評論,應得阻卻其違法性。是以,上訴人固曾發表上開言論,但該言論中關於事實陳述部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尚無虛構之事實,又關於意見表達部分,應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意見表達,且上訴人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尚不具違法性,其行為自非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或信用權,亦難認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被上訴人,不構成民事上之侵權行為,應堪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84條


【關鍵字】

臉書文章、社會責任、公共利益、勞資權益、可受公評之事、合理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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