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認罪之內容必須具體而明確,如被告就被訴事實僅為籠統空泛之認罪陳述(例如答稱:我承認犯罪、我認罪等語,但又明確否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難認具備任意性與真實性之自白要件,法院不得以該空泛之認罪陳述,作為不利於被告之判斷基礎。
【刑事判決】
「被告於法院訊問時,就被訴事實為認罪之答辯,除關乎開啟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之處理事項,並涉及實體法上被告是否對於全部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承認,以及所附加抗辯事由之調查,故其認罪之內容必須具體而明確,如被告就被訴事實僅答稱:『我承認犯罪』、『我認罪』等語,經再探究或確認其是否對構成要件事實之承認時,被告猶明確否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終究僅屬籠統空泛之認罪陳述,自難認已然具備任意性與真實性之自白要件,尚不得作為被告本人之證據。……
至於蔡謙壽雖於原審準備程序時陳稱:『我願意認罪,(第一審)判太重,請求為緩刑宣告。』復於原審審判期日時,審判長問:『上訴之意旨?』蔡謙壽答:『我認罪,原審判決4年太重,請求判輕一點。我身體也有病痛,需要看醫生治療。』等語,僅屬籠統式之認罪陳述,經審判長再就本件被訴事實為詢問時,蔡謙壽答:『我沒有交給他(蔡協秩、蔡陽明)』、『我否認』各等語,始終未對被訴犯行之構成要件事實,為具體且明確坦白承認,尚不得執其於原審為空泛之認罪陳述,作為不利於蔡謙壽之判斷基礎。」
至於蔡謙壽雖於原審準備程序時陳稱:『我願意認罪,(第一審)判太重,請求為緩刑宣告。』復於原審審判期日時,審判長問:『上訴之意旨?』蔡謙壽答:『我認罪,原審判決4年太重,請求判輕一點。我身體也有病痛,需要看醫生治療。』等語,僅屬籠統式之認罪陳述,經審判長再就本件被訴事實為詢問時,蔡謙壽答:『我沒有交給他(蔡協秩、蔡陽明)』、『我否認』各等語,始終未對被訴犯行之構成要件事實,為具體且明確坦白承認,尚不得執其於原審為空泛之認罪陳述,作為不利於蔡謙壽之判斷基礎。」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
【關鍵字】
自白、籠統、空泛、認罪、任意性、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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