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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1日 星期三

籠統空泛之認罪並非自白

【概述】

認罪之內容必須具體而明確如被告就被訴事實僅為籠統空泛之認罪陳述(例如答稱:我承認犯罪、我認罪等語,但又明確否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難認具備任意性與真實性之自白要件,法院不得以該空泛之認罪陳述,作為不利於被告之判斷基礎


【刑事判決】

「被告於法院訊問時,就被訴事實為認罪之答辯,除關乎開啟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之處理事項,並涉及實體法上被告是否對於全部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承認,以及所附加抗辯事由之調查,故其認罪之內容必須具體而明確如被告就被訴事實僅答稱:『我承認犯罪』、『我認罪』等語,經再探究或確認其是否對構成要件事實之承認時,被告猶明確否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終究僅屬籠統空泛之認罪陳述,自難認已然具備任意性與真實性之自白要件,尚不得作為被告本人之證據。……
至於蔡謙壽雖於原審準備程序時陳稱:『我願意認罪,(第一審)判太重,請求為緩刑宣告。』復於原審審判期日時,審判長問:『上訴之意旨?』蔡謙壽答:『我認罪,原審判決4年太重,請求判輕一點。我身體也有病痛,需要看醫生治療。』等語,僅屬籠統式之認罪陳述,經審判長再就本件被訴事實為詢問時,蔡謙壽答:『我沒有交給他(蔡協秩、蔡陽明)』、『我否認』各等語,始終未對被訴犯行之構成要件事實,為具體且明確坦白承認尚不得執其於原審為空泛之認罪陳述,作為不利於蔡謙壽之判斷基礎。」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


【關鍵字】

自白、籠統、空泛、認罪、任意性、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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