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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7日 星期二

免除勞工侵權責任時其雇主同免其責

【概述】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雖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某甲遭勞工乙侵害,勞工乙之雇主為公司丙之情況下,某甲若向有負擔部分之債務人(勞工乙)免除部分債務時,他債務人(公司丙)就該免除部分即因而免其責任。


【民事判決】

「本件甲○○起訴主張其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受雇於台北縣蘆洲市○○路二二巷三二弄十六號鈺承企業有限公司擔任電子剪裁機操作員之工作,月薪二萬一千元,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許在工作中(一人分配一台剪床工作),有同事黃義棟走來甲○○這邊,誤踏剪床之開關機器往下切,甲○○因閃避不及,左手大拇指被切斷,造成職業災害,導致甲○○左手大拇指截斷成殘……
按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固為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
然若他債務人無應分擔之部分(例如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僱用人),而債權人向有負擔部分之債務人(如受僱人)免除部分債務時,他債務人就該免除部分即因而免其責任,否則他債務人(僱用人)於為全部之清償後,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尚得向有負擔部分之債務人(受僱人)行使求償權,則債權人向該有負擔部分之債務人(受僱人)免除部分債務,將毫無意義。(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六六號判決參照)。
本件甲○○於與第三人黃義棟之原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八九九號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達成和解,第三人黃義棟僅付十一萬元就不用負其他責任,業經甲○○自認,揆諸前開說明,甲○○既向有負擔部分之債務人(即第三人黃義棟)免除部分債務時,他債務人(即鈺承企業有限公司)就該免除部分即因而免其責任,則甲○○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鈺承企業有限公司應負損害賠償甲○○減少勞動能力十萬元,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即來回醫院複診車資費用一萬元、精神上所受損害之慰撫金二十萬元,三項合計三十一萬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勞上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273、民法第276、民法第188


【關鍵字】

連帶債務、免除、應分擔之部分、消滅、民法第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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