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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6日 星期五

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

【概述】

通訊隱私權與一般隱私權不同,重在保障通訊過程,如為「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已非秘密通訊自由保護之客體,應僅受一般隱私權之保護

釋字第631號所稱之通訊監察,係針對「現時或未來發生」之通訊內容為對象而實施,不及於「過去已結束」之通訊。「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不適用通保法通訊監察書或調取票之規定,偵查機關如欲取得「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應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相關規定為之。

檢察官對於「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之非附隨搜索之扣押,原則上應向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不得逕以提出或交付命令之函調方式取得。


【刑事判決】

「秘密通訊自由即通訊隱私權之保障不同於一般隱私權,乃因:(一)通訊隱私權保護之主要緣由,乃通訊涉及兩個以上參與人,意欲以秘密之方式或狀態,透過介質或媒體,傳遞或交換不欲為他人所得知之訊息。因其已脫離參與人得控制之範圍,特別容易受國家或他人之干預與侵擾,有特別保護之必要,故其保障重在通訊之過程。另上揭通訊之本質係涉及兩個以上參與人間之意思交換之旨,故通訊隱私權實有別於一般隱私權,一般隱私權並不當然涉及個人以外之他人,即便僅個人一人,亦能主張此一憲法權利,如個人在住家之活動、身體之私密部位、書寫之日記,均為一般隱私權所保護之對象,然此皆與通訊隱私權無涉。秘密通訊自由所保護者,既係在於通訊參與人間之訊息得以不為他人知悉之方式往來或遞送之秘密通訊過程,其所保障之範圍,自應隨訊息送達接收方,傳遞過程結束而告終止,據此,通訊內容在傳遞過程中固為秘密通訊自由所保護之客體,如該通訊內容已處於接收方之支配範圍,接收方得對此已結束傳遞過程之通訊內容,自行決定留存或刪除等處理方式,則其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已經結束,換言之,所謂『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已非秘密通訊自由保護之客體,應僅受一般隱私權即個人資料自主控制之資訊隱私權所保護。……
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理由書敘明:『通訊監察是以監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蒐集對其有關之紀錄』。亦即,以監控與過濾通訊之方式蒐集通訊紀錄,此『紀錄』(實為內容)係來自於『監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申言之,係『監控與過濾』之後始能取得『紀錄』,並非在『監控與過濾』之前,該『紀錄』即已存在。該號解釋理由書所謂之『監控與過濾』應係對於『現時或未來發生』之通訊方能為之,對於『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則無從『監控與過濾』。益徵大法官解釋所指稱之通訊監察係針對『現時或未來發生』之通訊,不及於『過去已結束』之通訊。……
通訊監察書於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或依職權向法院聲請核發,核發通訊監察書具有立即時效性,是分別就檢察官及法官受理核復時限,並定有通訊監察之期間,自法院核發日起算,且執行監聽期間內,需定期作成報告,說明有無續行監聽之需要,並注意維持暢通等情,依此綜合觀察,通訊監察之立法宗旨意在規範預計一定期間內即將發生之通訊內容,如僅調閱『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並無聲請續行監察、維持通訊暢通等之需,因而,通訊監察書應係僅對『現時或未來發生』之通訊內容為對象而實施。
……
綜上,通保法所規範之通訊監察,重在過程,應限於『現時或未來發生』之通訊內容,不包含『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偵查機關如欲取得『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應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相關規定為之。……
本案Hibox傳真內容,結合傳真與電子郵件為線上發送,乃利用電信設備所處理之訊息,固然屬於『通訊』之一種,然既由賭客傳真至被告處,已在其得處置之狀態下,自係『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並非『現時或未來發生』之通訊內容,依上揭說明,當不適用通保法『通訊監察書』……『調取票』之規定。誠如前述,偵查機關為犯罪偵查目的而需取得『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時,屬資訊隱私權,應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相關規定。……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3項(或修正前第133條第2項)規定『應扣押物』及第133條之1第1項規定『得為證據之物』之扣押客體,基於維護人民一般隱私權、保障其訴訟權益及實現公平法院之憲法精神,應依目的性限縮,而認不及於「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檢察官對於『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之非附隨搜索之扣押,原則上應向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不得逕以提出或交付命令之函調方式取得,方符上開保障人民一般隱私權之旨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法條】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


【關鍵字】

隱私權、通訊監察書、調取票、過去已結束之通訊、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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