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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2日 星期四

勞工升任經理人,原僱傭關係即已終止

【概述】

勞工如升任為公司之經理人,其與雇主間已變更為委任關係而委任與僱傭性質不同且無可兼而有之,故原有僱傭關係應認業已終止。

勞工若欲令其勞動契約例外地繼續存在(以暫時中止之狀態),則應與雇主有特別之合意,始得承認之。


【民事判決】

「按所謂委任,係指委任人委託受任人處理事務之契約而言。委任之目的,在一定事務之處理。故受任人給付勞務,僅為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而所謂僱傭,則指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之契約而言。僱傭之目的,僅在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有如機械,對於服勞務之方法亳無自由裁量之餘地。兩者之內容及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均不相同。上訴人受被上訴人自五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僱用為其管理部辦事員,其後擔任股長、科長、課長,其職務之性質,均為單純給付勞務為目的之工作,其與被上訴人間之關係,為單純僱傭性質。惟其後升任被上訴人之襄理、副理、副總經理,因其職務屬經理人之性質,其與被上訴人間已變更為委任關係而委任與僱傭性質不同,且無可兼而有之,故原有僱傭關係應認業已終止。是上訴人於八十一年一月一日受聘為被上訴人副總經理,其與被上訴人間應成立委任契約關係。嗣因上訴人任職期間服務成績欠佳,不足為員工表率,經被上訴人董事會於八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五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解聘其副總經理職務,有該董事會議事錄及八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八一高服總秘文字第○二九四號令影本在卷可稽,兩造間之委任契約關係亦經合法終止,自亦無恢復原已終止之僱傭關係可言。上訴人訴請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尚屬無據,不能准許。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民事判決)


勞工被雇主任命不具使用上從屬關係而具有委任關係之職務時,當事人間已默示訂定一委任關係,而原勞動契約因終止而終局之消滅,當事人間只存在一不可割裂且亦未被割裂之統一的、一體的委任契約關係當事人若欲令其勞動契約例外地繼續存在(以暫時中止之狀態),則應有特別之合意,始得承認之,蓋此時勞工乃是被升職,且進入資方之領導階層,享有廣泛的決定權限。原勞動關係之消滅通常亦不至於造成勞工之經濟上不利益,因為報酬通常會作有利於受僱人之變動,甚至大幅度提升
查兩造不爭執原告至遲於86年10月16日進入被告公司任職,被告雖抗辯原告於任職之初即為經理人,惟依被告提出之轉帳傳票、勞資會議代表名冊、自辦教育訓練表、品質手冊、其與廠商間之議價紀錄等文件及證人陳清雲證稱其於99年間於被告公司任職時原告擔任總經理等證述內容,及佐以原告所不爭執被告提出之薪資明細,其月薪自94年6月至102年5月均為85,000元(本院卷一第47至51、103至146、160頁;本院卷二第33至38頁),則於原告上開期間薪資未有變動之情況下,應認其職級、職務內容大致相同,堪認原告至遲於94年6月起即擔任經理人,從此之後均持續為被告公司之管理階層,其與被告公司間已不具使用上之從屬關係,而成立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故參照前述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判決意旨,應認原勞動契約因此默示地終止而終局地消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僱傭、委任、經理、管理階層、無可兼而有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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