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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9日 星期一

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之區別★★★

【概述】

證據依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可分為「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只須合法取得,並於審判期日經合法調查,即可容許為證據

「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之區別,主要以證據資料是否來自「人之陳述」作為基準。就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來說,「非供述證據」(尤其具有現代化科技產品性質者)應屬優勢證據,其評價上之裁量,自較「供述證據」為強

非供述證據同樣不能排除遭人有意、無意污染,甚或故意偽造、變造而失真、不完整,且其證明力的廣度有限。有利於被告的非供述證據,可能成為案件確定後,仍會一再爭議之癥結,法院自宜查明,並在判決理由內,詳加剖析、說明。

◎供述證據:
[本質]
以人的語言(含書面陳述)構成證據。

[特徵]
涉及犯罪事項相關內容情報資訊,因人的知覺感官留存記憶,並藉由敘述表達,方能傳達該訊息內容,例如:被告的自白、證人(含共犯、被害人)的指述。

[劣勢]
往往因各人主觀之觀察力、記憶力、陳述能力及性格等因素,影響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甚至因無法盡情所言,或故為誇大、偏袒,致其陳述之內容或其認識之事實,與真相事實並不相符。證明力的廣度有限。

非供述證據:
[本質]
供述證據以外之各種其他證據。

[特徵]
有關犯罪事實之物件或痕跡,留存於人的感官以外的物理世界,例如:指紋、血跡、偽造文件等犯罪跡證、兇器等犯罪工具等等(含氣味、顏色、聲音、情況跡象)。

[劣勢]
不能排除遭人有意、無意污染,甚或故意偽造、變造而失真、不完整。


【刑事判決】

證據之分類,依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固可分為『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前者,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其有無證據能力,應視是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例外規定決定;後者,因係『物證』而非屬供述證據,自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祇須合法取得,並於審判期日經合法調查,即可容許為證據,而不生依傳聞法則決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問題。」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87號刑事判決


「學理上,關於『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作為證據法上之類型區別,主要是以證據資料是否來自『人之陳述』作為基準。具體以言,前者係以人的語言(含書面陳述)構成證據,後者則為前者以外之各種其他證據。而『供述證據』於認定事實過程中的特徵,在於涉及犯罪事項相關內容情報資訊,因人的知覺感官留存記憶,並藉由敘述表達,方能傳達該訊息內容,例如:被告的自白、證人(含共犯、被害人)的指述;『非供述證據』則係有關犯罪事實之物件或痕跡,留存於人的感官以外的物理世界,例如:指紋、血跡、偽造文件等犯罪跡證、兇器等犯罪工具等等(含氣味、顏色、聲音、情況跡象)。由於『人之陳述』,往往因各人主觀之觀察力、記憶力、陳述能力及性格等因素,影響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甚至因無法盡情所言,或故為誇大、偏袒,致其陳述之內容或其認識之事實,與真相事實並不相符,何況翻供更是常有,遭不正取供,亦曾發生,正所謂:『曾參殺人』、『三人成虎』、『眾口鑠金』、『以訛傳訛』等日常成語,皆在說明人言並不完全可靠,不得盡信;至於『非供述證據』,則以物(包括一般之物及文書)之存在或狀態為其證據,通常具有客觀性與長時間不會變易性及某程度之不可代替性,甚或係於不間斷、有規律之過程中所取得,並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是就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以言,『非供述證據』(尤其具有現代化科技產品性質者)應屬優勢證據,其評價上之裁量,自較『供述證據』為強
倘經合法調查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存於訴訟案卷而可考見時,自不能僅重視採納『供述證據』,卻輕忽或疏略『非供述證據』,否則其證明力判斷之職權行使,即難認合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晚近司法實務上,偶見判刑確定的案件,再審結果,改判無罪的情形發生,檢討起來,多因原先過度重視供述證據,而忽略與之不完全相適合的非供述證據所致。但話說回來,既然諸多供述證據先後、分別、一致、堅決指向同一被告的犯罪事實,除非刻意勾串誣陷,或遭不正取供,逕謂其完全無可採用,恐亦不切實際。其實,非供述證據同樣不能排除遭人有意、無意污染,甚或故意偽造、變造而失真、不完整,何況其所能證明的事項,通常祇有部分,並非全部事實,證明力的廣度有限,尤其在證明有利被告的消極事實方面,如非強而有力,既不能完全排除其他足以證明有積極事實的供述和非供述證據,予以綜合觀察、判斷不利於被告的結果,則上揭表面上有利於被告的非供述證據,必屬辯方極力主張之爭點,亦可能成為案件確定後,仍會一再爭議之癥結,究竟應如何評價、取捨,自宜查明,並在判決理由內,詳加剖析、說明,以昭折服,並預收杜爭議、釋群疑的功效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82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關鍵字】

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區別、陳述、優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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