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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2日 星期四

工作規則預先免除資方責任

【概述】

資方就勞工執行職務時所發生之損害,如亦負有避免或減少損害發生義務時,資方不得就其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反上開義務之責任預先免除,而一律令勞工負賠償責任,如資方所定之工作規則,有上開約定,該工作規則即屬違反強制規定,應認該約定為無效。


【民事判決】

「原告另主張被告應依盤損人員賠償公告負賠償責任等語,並提出原告於102年6月7日發布之滿心(102)字第29號函為佐(見本院卷第40頁)。按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勞動基準法第71條定有明文。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2項、第222條分別有明文。亦即,資方就勞工執行職務時所發生之損害,如亦負有避免或減少損害發生義務時,資方不得就其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反上開義務之責任預先免除,而一律令勞工負賠償責任,如資方所定之工作規則,有上開約定,該工作規則即屬違反強制規定,應認該約定為無效
經查,依上開原告公告函內容,原告在專櫃或特賣會場發生盤損情況時,品牌專櫃人員或特賣會場人員一律依下述折扣賠償:(前者:賣場當時商品售價/後者:賠償折扣)全折至7折/6折(含);7折(不含)至6折(含)/5折;6折(不含)至5折(含)/4折;5折(不含)至4折(含)/3.6折;4折(不含)至3折(含)/2.7折;3折(不含)以下/直接依賣場當時折數;單一價、特價品/先換算回折數再依上述各點折數說明扣之。可知依原告之工作規則,於發生盤損情況時,不論原告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一律』由專櫃人員或特賣會場人員負擔相當大比例之賠償責任,顯然該工作規則預先免除資方之責任,而不當加諸勞工責任,即有違前揭規定,自不能認該工作規則得以拘束被告。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並不能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109年度勞小字第21號民事判決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71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222條


【關鍵字】

專櫃人員、盤點損失、賠償責任、與有過失、預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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