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已為不動產之建物,如其屋頂尚未完全拆除,其結構仍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且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者,其所有權仍屬存在。
◎構造上之獨立性:
建築物有屋頂、四周牆壁或其他相鄰之構造物,以與土地所有權支配之空間區隔遮斷或劃清界線,得以明確標識其外部範圍之獨立空間。
◎使用上之獨立性:
建築物得作為一建築物單獨使用,有獨立之經濟效用。
⊙判斷建築物有無使用上之獨立性,應斟酌:
建築物對外通行之直接性、面積、價值、隔間、利用狀況、機能、與其他建築物之依存程度、相關當事人之意思以及其他各種情事,依社會一般觀念為綜合考量。
主建物附加之增建物如無獨立出入口,不能為獨立使用者,應屬主建物之附屬物,而為主建物之一部分。
【民事判決】
「按民法第66條第1項所稱不動產之土地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準此,已為不動產之建物,如其屋頂尚未完全拆除,其結構仍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且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者,其所有權仍屬存在。
而所謂構造上之獨立性,係指建築物有屋頂、四周牆壁或其他相鄰之構造物,以與土地所有權支配之空間區隔遮斷或劃清界線,得以明確標識其外部範圍之獨立空間。
所謂使用上之獨立性,乃指建築物得作為一建築物單獨使用,有獨立之經濟效用者而言。
判斷建築物有無使用上之獨立性,應斟酌其對外通行之直接性、面積、價值、隔間、利用狀況、機能、與其他建築物之依存程度、相關當事人之意思以及其他各種情事,依社會一般觀念為綜合考量。
又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為民法第811條所明定。故主建物附加之增建物如無獨立出入口,不能為獨立使用者,應屬主建物之附屬物,而為主建物之一部分。
……果爾,似原5至9號倉庫仍屬部分存在,並未全部拆除。原審函請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鑑定原5至9號倉庫之主要結構目前是否尚存於系爭建物之中(見原審卷第141頁)?該公會鑑定結果謂:『⑴原5號倉庫屋頂已拆除,樑、柱尚存,基礎無法確定是否尚存。⑵原6號倉庫主要樑及屋頂已拆除2/10,其餘8/10樑及屋頂尚存,柱尚存,基礎無法確定是否尚存。⑶原7號倉庫樑、柱及屋頂尚存,基礎無法確定是否尚存。⑷原8號倉庫樑、柱及屋頂尚存,基礎無法確定是否尚存。⑸原9號倉庫屋頂已拆除2/21,其餘19/21屋頂尚存,主要樑柱尚存,基礎無法確定是否尚存。』等語(見該鑑定報告書第7頁),則原5至9號倉庫之剩餘結構是否仍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之使用目的,且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其不動產所有權是否仍舊存在?應依上揭標準判斷之。原審未依上揭標準判斷,徒以前後建物建造花費工程款之差異,及房屋主要結構、部分牆面有所差異,即謂不具同一性,認原5至9號倉庫已非不動產之客體,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未免速斷。」
判斷建築物有無使用上之獨立性,應斟酌其對外通行之直接性、面積、價值、隔間、利用狀況、機能、與其他建築物之依存程度、相關當事人之意思以及其他各種情事,依社會一般觀念為綜合考量。
又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為民法第811條所明定。故主建物附加之增建物如無獨立出入口,不能為獨立使用者,應屬主建物之附屬物,而為主建物之一部分。
……果爾,似原5至9號倉庫仍屬部分存在,並未全部拆除。原審函請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鑑定原5至9號倉庫之主要結構目前是否尚存於系爭建物之中(見原審卷第141頁)?該公會鑑定結果謂:『⑴原5號倉庫屋頂已拆除,樑、柱尚存,基礎無法確定是否尚存。⑵原6號倉庫主要樑及屋頂已拆除2/10,其餘8/10樑及屋頂尚存,柱尚存,基礎無法確定是否尚存。⑶原7號倉庫樑、柱及屋頂尚存,基礎無法確定是否尚存。⑷原8號倉庫樑、柱及屋頂尚存,基礎無法確定是否尚存。⑸原9號倉庫屋頂已拆除2/21,其餘19/21屋頂尚存,主要樑柱尚存,基礎無法確定是否尚存。』等語(見該鑑定報告書第7頁),則原5至9號倉庫之剩餘結構是否仍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之使用目的,且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其不動產所有權是否仍舊存在?應依上揭標準判斷之。原審未依上揭標準判斷,徒以前後建物建造花費工程款之差異,及房屋主要結構、部分牆面有所差異,即謂不具同一性,認原5至9號倉庫已非不動產之客體,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未免速斷。」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1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66條、民法第811條
【關鍵字】
定著物、未完全拆除、構造上獨立性、使用上獨立性、所有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