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登記之推定力,於物權變動登記之當事人間,包括其概括繼受人就該物權變動之存否,不得援用登記之推定力,以對抗真正權利人。
【民事判決】
「按登記為不動產物權公示之方法,經登記之不動產物權,依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規定,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此項登記之推定力,登記名義人雖得對其他任何人主張之,惟於物權變動登記之當事人間,包括其概括繼受人就該物權變動之存否,不得援用登記之推定力,以對抗真正權利人。
原審既認系爭土地原為上訴人之前身許氏宗祠所有,於58年6月30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於許乃潭名下,再由被上訴人繼承取得,依上說明,被上訴人即不得對上訴人主張所有權登記推定之效力。原審未見及此,竟謂依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規定,應合法推定系爭土地係許乃潭所有,上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不足推翻許乃潭係以買賣關係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推定,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於法已有未合。」
原審既認系爭土地原為上訴人之前身許氏宗祠所有,於58年6月30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於許乃潭名下,再由被上訴人繼承取得,依上說明,被上訴人即不得對上訴人主張所有權登記推定之效力。原審未見及此,竟謂依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規定,應合法推定系爭土地係許乃潭所有,上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不足推翻許乃潭係以買賣關係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推定,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於法已有未合。」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
【關鍵字】
不動產、登記、推定力、登記之當事人間、真正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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