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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日 星期四

酌定鄰地通行權,無需考量袋地之建築問題

【概述】

鄰地通行權係為解決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袋地之通行問題,固應斟酌土地之位置、地勢、面積及用途,是否足供通常之使用,惟並不在解決袋地之建築問題,尚不能僅以建築法或建築技術上之規定為酌定通行事項之基礎。


【民事判決】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長期利用被上訴人所有之同段第000-0地號土地(下稱000-0地號)對外通行。詎被上訴人嗣竟在000-0地號開挖地基,興建房屋,並拒絕伊通行,伊自得依民法第787條之法律規定,主張依照一般道路車輛進出所需之寬度3米,通行使用被上訴人之000-0地號。……
原審以:……惟被上訴人之000-00地號目前得通行範圍僅餘70公分寬之土地,如依上訴人所主張通行3公尺寬之A部分土地,則其基地必須回填,費用非低,且影響被上訴人之建物興建進度,致其必須對建物承購戶負擔違約賠償責任,顯非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方法。應以經由C部分土地通行至公路,對被上訴人之損害最少,始為允當。……
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又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民法第787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78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鄰地通行權之功能在解決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袋地之通行問題,固應斟酌土地之位置、地勢、面積及用途,是否足供通常之使用,惟並不在解決袋地之建築問題,尚不能僅以建築法或建築技術上之規定為酌定通行事項之基礎
次按法院就保全程序所為裁定並無既判力,當事人縱使就袋地通行鄰地曾聲請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於確認通行權之本案訴訟,法院並不受其拘束。
本件原審斟酌上訴人所有之000-00地號及張銀城之000-00地號均分割自被上訴人之000-00地號,而000-00地號因興建工程,現供通行之土地寬度為70公分,另000-00地號則已建有張銀城之房屋,依上訴人所主張通行3公尺寬度之土地,對被上訴人及張銀城所造成之損害及影響非輕,參以兩造土地之位置及整體利用情狀,認以000-00地號中C部分土地容許上訴人通行,為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而駁回上訴人對於請求確認對系爭土地通行權存在部分之上訴。業已說明其心證所由得,於法核無違誤。」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26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787條、民法第789條


【關鍵字】

袋地通行權、建築問題、3米寬、公路、通常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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