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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9日 星期四

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

【概述】

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

「他法」包括:
併排競駛或一前一後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高速追逐、超速行車、競駛等危險駕駛作為。
所謂「飆車」之速度、距離,並無一定之標準,應視其具體所在路況與相關情事而定,不可一概而論


【刑事判決】

「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其中犯罪態樣『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乙種,所稱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倘以併排競駛或一前一後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高速追逐、超速行車、競駛等危險駕駛作為,因極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自足以生交通往來之危險,當屬上開法條之『他法』;所謂『飆車』之速度、距離,並無一定之標準,應視其具體所在路況與相關情事而定,不可一概而論。
換言之,上、下班時段,在車水馬龍之繁華市區道路上,駕駛人違規超速數十公里,對用路人所隱藏之危險,未必低於在快速(或高速)道路超速所生之危害;在短距離內超速、競速,與長距離之違規超速,兩者於突發狀況下,對駕駛人自身或其他相關用路人反應之威脅嚴重度,未必不同。」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185條第1項


【關鍵字】

他法、妨害公眾往來通行、飆車、速度、距離、具體路況、不可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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