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收養關係之當事人均已死亡,就該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並以以否認該收養關係存在之人為被告,即不生被告當事人適格欠缺之問題。
【民事判決】
「按確認收養關係存否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所定甲類第4款之家事訴訟事件,由第三人提起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之訴,依同法第39條規定,應以養父母及養子女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倘該收養關係之當事人均已死亡,其適格被告當事人,家事事件法雖未明定,惟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是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之訴。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而原告法律上之地位,僅於與其主張之收養關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爭執該收養關係之存否時,始會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有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之必要,故確認該收養關係存在訴訟之被告當事人適格,即須與確認利益之有無併同考量。準此,原告如以否認該收養關係存在之人為被告,即不生被告當事人適格欠缺之問題。
查被上訴人為陳含笑之繼承人,因上訴人就陳含笑與蘇清波夫妻間收養關係之存否有爭執,而否認其身分,致影響其得否繼承蘇清波遺產之權義,其提起確認之訴,以上訴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即無欠缺。上訴人稱被上訴人未併以伊兄蘇柏瑞為被告,當事人顯不適格云云,要無可取。」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而原告法律上之地位,僅於與其主張之收養關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爭執該收養關係之存否時,始會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有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之必要,故確認該收養關係存在訴訟之被告當事人適格,即須與確認利益之有無併同考量。準此,原告如以否認該收養關係存在之人為被告,即不生被告當事人適格欠缺之問題。
查被上訴人為陳含笑之繼承人,因上訴人就陳含笑與蘇清波夫妻間收養關係之存否有爭執,而否認其身分,致影響其得否繼承蘇清波遺產之權義,其提起確認之訴,以上訴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即無欠缺。上訴人稱被上訴人未併以伊兄蘇柏瑞為被告,當事人顯不適格云云,要無可取。」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99號民事判決)
【法條】
家事事件法第3條、家事事件法第39條、家事事件法第67條
【關鍵字】
收養、確認收養關係存在、確認利益、當事人適格、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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