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刑法第227條之罪,不以行為人明知為絕對必要。
行為人雖非明知被害人係未滿14歲(或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但其主觀上已預見被害人可能係未滿14歲(或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竟仍執意為之,而不違背其本意,亦應成立該罪名。
【刑事判決】
「刑法第227條第1項至第4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或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罪,固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為未滿14歲,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絕對必要,若其有與之性交之不確定故意者,亦應成立上開罪名。
又此所謂之『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雖非明知被害人係未滿14歲,或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但其主觀上已預見被害人可能係未滿14歲,或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竟仍執意為之,而不違背其本意者而言。
亦即行為人主觀上已有前述預見即可,所謂『主觀上有預見』,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可得知被害人有未滿16歲之可能,而非有已滿16歲之可能。」
又此所謂之『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雖非明知被害人係未滿14歲,或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但其主觀上已預見被害人可能係未滿14歲,或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竟仍執意為之,而不違背其本意者而言。
亦即行為人主觀上已有前述預見即可,所謂『主觀上有預見』,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可得知被害人有未滿16歲之可能,而非有已滿16歲之可能。」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227條、刑法第13條
【關鍵字】
未滿14歲、未滿16歲、性交、猥褻、主觀上有預見、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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