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民法第101條第1項之適用,須以當事人有不正當行為為要件,如無不正當之行為,自不適用;而行為是否不當,應就具體事實依其行為是否違背誠實信用之原則以決定之。
【民事判決】
「按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固為民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但本條項之適用,須以當事人有不正當行為為要件,如無不正當之行為,自不適用;而行為是否不當,應就具體事實依其行為是否違背誠實信用之原則以決定之。
查系爭同意書係以系爭土地出售及敬惠公司清算完結,為上訴人應移轉所持系爭股份之停止條件,為原審所認定。而證人陳憲志雖願以含稅每坪3萬元價格買受系爭土地,惟其證稱:伊擔心2087地號土地找不到污染源,會擴散污染至鄰地,致遭求償並負擔整治費用,縱使伊給付系爭5筆土地全部價金,亦不要移轉登記為2087地號土地所有人等語(見原審卷第256頁)。則上訴人縱代表敬惠公司將系爭土地出售予陳憲志,然因陳憲志拒絕受領2087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該土地仍登記為敬惠公司所有。果爾,敬惠公司得否完結清算程序,似非無疑。原審就此未加審究,遽以上訴人未積極與陳憲志洽談買賣事宜,即認其係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已嫌速斷。」
查系爭同意書係以系爭土地出售及敬惠公司清算完結,為上訴人應移轉所持系爭股份之停止條件,為原審所認定。而證人陳憲志雖願以含稅每坪3萬元價格買受系爭土地,惟其證稱:伊擔心2087地號土地找不到污染源,會擴散污染至鄰地,致遭求償並負擔整治費用,縱使伊給付系爭5筆土地全部價金,亦不要移轉登記為2087地號土地所有人等語(見原審卷第256頁)。則上訴人縱代表敬惠公司將系爭土地出售予陳憲志,然因陳憲志拒絕受領2087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該土地仍登記為敬惠公司所有。果爾,敬惠公司得否完結清算程序,似非無疑。原審就此未加審究,遽以上訴人未積極與陳憲志洽談買賣事宜,即認其係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已嫌速斷。」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5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01條第1項
【關鍵字】
條件、不正當行為、阻其成就、擬制、具體事實、誠實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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