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7條第1項所明定,雖得援為刑法第15條第1項所定之「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義務」之法律依據,然其既屬抽象性之構成要件,其具體化之射程範圍仍需為受規範者所能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確認,始得謂與法律明確性相符。
【刑事判決】
「本於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之要求,刑法之法律文字應力求明確,使人民知所遵循,而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432號解釋參照)。
惟該抽象構成要件之意義仍需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能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者,始得謂與法律明確性相符。
而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為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7條第1項所明定,雖得援為刑法第15條第1項所定之「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義務」之法律依據,對違反該防止義務者,其消極不防止之不作為,課予與積極造成犯罪結果之作為相同之非難評價。惟上開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既屬抽象性之構成要件,其具體化之射程範圍仍需為受規範者所能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確認,始得謂與法律明確性相符。」
惟該抽象構成要件之意義仍需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能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者,始得謂與法律明確性相符。
而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為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7條第1項所明定,雖得援為刑法第15條第1項所定之「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義務」之法律依據,對違反該防止義務者,其消極不防止之不作為,課予與積極造成犯罪結果之作為相同之非難評價。惟上開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既屬抽象性之構成要件,其具體化之射程範圍仍需為受規範者所能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確認,始得謂與法律明確性相符。」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76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1條、刑法第15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關鍵字】
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抽象性構成要件、射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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