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不得上訴三審之案件,如第一審未依沒收新制沒收,第二審初次諭知沒收,仍不得上訴第三審(亦不得單純就沒收部分上訴第三審)。
【刑事判決】
「本件原判決係因沒收新制實施,第一審未及對遠東鐵櫃公司等2公司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因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諭知沒收遠東鐵櫃公司等2公司之犯罪所得,非第一審認定並無犯罪所得而不予宣告沒收。
則其等本案部分既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且經第一、二審均論罪,其等本案罪刑部分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縱原審法院初次對遠東鐵櫃公司等2公司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其等沒收部分亦不得單獨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則其等本案部分既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且經第一、二審均論罪,其等本案罪刑部分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縱原審法院初次對遠東鐵櫃公司等2公司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其等沒收部分亦不得單獨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53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關鍵字】
上訴第三審、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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