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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5日 星期二

法院誤命法律上不得令具結之人具結,僅不生具結效力,並非其證言即不具證據能力

【概述】

若在法律上不得令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僅不發生具結之效力而已,並非其所為之證言即不具證據能力。


【刑事判決】

「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之義務而言,若在法律上不得令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僅不發生具結之效力而已,並非其所為之證言即不具證據能力
查A女於107年7月18日在第一審作證時,尚未滿16歲,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不得令其具結,第一審審判長誤命其具結,固違反上開規定,惟依前開說明,其證言並非因之即不具證據能力。是原審於經合法調查後,自得採為判斷之依據。上訴意旨指摘原審採用該證據違反證據法則云云,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


【關鍵字】

不得令具結、證人、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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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方法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