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若在法律上不得令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僅不發生具結之效力而已,並非其所為之證言即不具證據能力。
【刑事判決】
「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之義務而言,若在法律上不得令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僅不發生具結之效力而已,並非其所為之證言即不具證據能力。
查A女於107年7月18日在第一審作證時,尚未滿16歲,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不得令其具結,第一審審判長誤命其具結,固違反上開規定,惟依前開說明,其證言並非因之即不具證據能力。是原審於經合法調查後,自得採為判斷之依據。上訴意旨指摘原審採用該證據違反證據法則云云,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查A女於107年7月18日在第一審作證時,尚未滿16歲,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不得令其具結,第一審審判長誤命其具結,固違反上開規定,惟依前開說明,其證言並非因之即不具證據能力。是原審於經合法調查後,自得採為判斷之依據。上訴意旨指摘原審採用該證據違反證據法則云云,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
【關鍵字】
不得令具結、證人、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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