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所謂各殘廢等級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比率表,係學者按一定方法計算而得之給付標準,且係依體力勞動者而擬定之比率,於實際運用時,仍應斟酌被害人之職業、智能、性向、年齡、教育等因素加以適當調整。
【民事判決】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規定所訂定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係做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核定依據,其僅有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並無各殘廢等級減少勞動能力比率若干之記載,所謂各殘廢等級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比率表,係學者按一定方法計算而得之給付標準,且係依體力勞動者而擬定之比率,於實際運用時,仍應斟酌被害人之職業、智能、性向、年齡、教育等因素加以適當調整,而非一體適用。
查第一審法院固去函詢問臺中榮總鑑定被上訴人勞動能力減損之比例,然該院僅回覆:「依酚基乙基乙醇嗅覺閥值試驗結果顯示嗅覺功能完全喪失,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為失能等級第十三級,相當喪失勞動能力程度23.07%」(見一審卷第169頁)。顯未斟酌被害人所受傷害與其職業、智能、性向、年齡、教育等因素加以適當調整,僅以該失能給付標準,逕認上開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23.07%,以之計算此部分損害,自有未洽。」
查第一審法院固去函詢問臺中榮總鑑定被上訴人勞動能力減損之比例,然該院僅回覆:「依酚基乙基乙醇嗅覺閥值試驗結果顯示嗅覺功能完全喪失,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為失能等級第十三級,相當喪失勞動能力程度23.07%」(見一審卷第169頁)。顯未斟酌被害人所受傷害與其職業、智能、性向、年齡、教育等因素加以適當調整,僅以該失能給付標準,逕認上開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23.07%,以之計算此部分損害,自有未洽。」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8號民事判決)
【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
【關鍵字】
勞動能力減損、殘廢等級、斟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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