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命被告到庭發誓,非適法之證據方法
【刑事判決】
「原判決認本件待證事項已調查至臻明確,縱未對如其上訴意旨所載事項(即測謊鑑定及到庭發誓)再為調查,亦不能指為違法。況是否實施測謊鑑定,本屬事實審法院調查證據職權之自由行使,原審縱未實施測謊鑑定,亦無違法可言;而上訴意旨所指命其到庭發誓一節,亦非適法之證據方法,對於本件待證事實尚無證明力可言,自無必要。」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關鍵字】
測謊、到庭發誓、證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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