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刑事再審程序雖屬同一審級更為審判,依照智慧財產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12點第3款明訂法官迴避時的分案原則,該院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之分案,於再審案件,準用前2款規定,參與前一次原確定裁判之法官應予迴避。
【刑事判決】
「因刑事再審程序雖屬同一審級更為審判,但涉及推翻原確定判決安定性的救濟程序,非僅原審級訴訟程序之續行,基於避免裁判預斷偏頗與維護公平法院的理念,原審法院分案實施要點(下稱分案實施要點)第12點第3款明訂法官迴避時的分案原則,該院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之分案,於再審案件,準用前2款規定,參與前一次原確定裁判之法官應予迴避。亦即於分案時,即制度性確保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應迴避再審案件,以維護刑事再審程序的正當及裁判的公正性。
二、經查:(一)本件抗告人張薇仟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對原審106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原審以其聲請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惟參與本件裁判的審判長法官汪漢卿,曾參與原確定判決的裁判並任審判長法官,有卷附該判決書影本可按。抗告人既對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分案實施要點第12點第3款規定,參與原確定判決的法官,於分案時應予迴避。
二、經查:(一)本件抗告人張薇仟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對原審106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原審以其聲請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惟參與本件裁判的審判長法官汪漢卿,曾參與原確定判決的裁判並任審判長法官,有卷附該判決書影本可按。抗告人既對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分案實施要點第12點第3款規定,參與原確定判決的法官,於分案時應予迴避。
然因原審法院的分案作業,是採迴避原確定判決的法官股別,而不迴避庭別,本件聲請再審案件,隨機分案由原審法院第二庭平股曾啟謀法官為受命法官,該庭庭長即為合議審判的審判長法官,剛好是原確定判決的審判長法官汪漢卿,其理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並依原審法院已公告排定的司法事務分配及代理順序表,由同庭其他3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並由資深者充任審判長法官,以期適法。乃本件曾參與原確定判決的審判長法官並未迴避,仍參與執行職務,即有可議。」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7條
【關鍵字】
法官迴避、再審程序、同一審級、正當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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