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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3日 星期日

繼承人有數人時,除遺囑另有指定外,共同為遺贈義務人

【概述】

繼承人有數人時,除遺囑另有指定外,共同為遺贈義務人

[在遺產分割前]
為公同共有債務人。

[在遺產分割後]
各按其所受遺產價值之限度連帶負責,在繼承人相互間則按應繼分負擔。


【民事判決】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97年1月2日修正前民法第1153條定有明文。
又遺贈,原則上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受遺贈人得請求遺贈義務人履行遺贈義務。故繼承人有數人時,除遺囑另有指定外,共同為遺贈義務人,在遺產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債務人,遺產分割後各按其所受遺產價值之限度連帶負責,在繼承人相互間則按應繼分負擔
系爭遺囑為真正,沈吳桃將系爭土地之一半遺贈予上訴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被上訴人沈財旺係沈吳桃之繼承人之一,依系爭遺囑亦負履行遺贈之義務,於遺產分割後則按其所受遺產價值之限度,與蕭沈秀英連帶負責。
原審僅以沈財旺依其法定應繼分及系爭遺囑所示,均係取得系爭土地之權利1/2,並未損害上訴人因系爭遺囑取得之遺贈權利,逕認勿庸與蕭沈秀英負連帶責任,亦有未洽。」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9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153條


【關鍵字】

遺贈義務人、繼承人、數人、公同共有債務人、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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