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繼承人有數人時,除遺囑另有指定外,共同為遺贈義務人
[在遺產分割前]
為公同共有債務人。
[在遺產分割後]
各按其所受遺產價值之限度連帶負責,在繼承人相互間則按應繼分負擔。
【民事判決】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97年1月2日修正前民法第1153條定有明文。
又遺贈,原則上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受遺贈人得請求遺贈義務人履行遺贈義務。故繼承人有數人時,除遺囑另有指定外,共同為遺贈義務人,在遺產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債務人,遺產分割後各按其所受遺產價值之限度連帶負責,在繼承人相互間則按應繼分負擔。
又遺贈,原則上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受遺贈人得請求遺贈義務人履行遺贈義務。故繼承人有數人時,除遺囑另有指定外,共同為遺贈義務人,在遺產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債務人,遺產分割後各按其所受遺產價值之限度連帶負責,在繼承人相互間則按應繼分負擔。
系爭遺囑為真正,沈吳桃將系爭土地之一半遺贈予上訴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被上訴人沈財旺係沈吳桃之繼承人之一,依系爭遺囑亦負履行遺贈之義務,於遺產分割後則按其所受遺產價值之限度,與蕭沈秀英連帶負責。
原審僅以沈財旺依其法定應繼分及系爭遺囑所示,均係取得系爭土地之權利1/2,並未損害上訴人因系爭遺囑取得之遺贈權利,逕認勿庸與蕭沈秀英負連帶責任,亦有未洽。」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9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153條
【關鍵字】
遺贈義務人、繼承人、數人、公同共有債務人、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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